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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艳坤)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立足县域人口流动变动趋势和乡村形态变化实际,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的方式,推动服务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适应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需求,持续巩固拓展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在乡村两级探索建立柔性用人机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稳定的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机制,乡级医疗卫生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持续保持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实现“一般的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
《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村级巡诊服务。对县域内服务人口少、服务需求较小、不适宜配置固定村医的行政村,以及尚未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移民搬迁安置点,组织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巡诊服务。乡镇卫生院能力薄弱、难以开展巡诊服务的,统筹安排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巡诊服务。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
《意见》要求,面向乡村两级做好派驻服务。对服务人口多、服务需求较大、短期内招不到合格村医且邻(联)村服务难以覆盖的地区(行政村),组织乡镇卫生院选派合格医务人员开展村级派驻服务。原则上每周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对县域内卫生人力不足、服务能力较弱的乡镇卫生院,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指定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开展乡级派驻服务。对尚未按要求配齐公共卫生医师的卫生院,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公共卫生医师开展乡级派驻服务。乡级派驻服务人员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原则上需在乡镇卫生院连续驻点工作半年以上。
《意见》明确,村级巡诊和派驻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并承担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职责。对乡镇卫生院的派驻服务,还应通过人员培训、带教等方式加强乡镇卫生院科室能力建设。
《意见》强调,派出机构要保障参与巡回医疗的医务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收入水平不降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为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药品和设备,为有需求的医疗机构配置巡诊(巡回医疗)车。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回医疗、巡诊和派驻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累计计算。积极落实参与巡诊、派驻服务人员的工作补助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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