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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学时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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