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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记者 吴黎)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未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挂网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时,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为基准,按比例分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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